经办律师:林木子
【案情】
甲、乙系朋友关系,乙因经营等需求向甲借款,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分多笔共借款合计110582元。2022年1月17日,乙向甲偿还借款17835元的同时与甲签订了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甲出借给乙借款金额为99092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30日止。乙自愿以拥有的车辆向甲质押(作为担保)。担保期限自2022年1月17日至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原告使用汽车期间发生的碰撞及不可避免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按期还款,甲方完好无损返还车辆,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质押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借款99092为甲方的购货款。”到期后乙方并没按约定偿还借款,故甲将乙诉至法院,审理期间,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甲方支付此期间的车辆使用费。
【诉辩双方意见】
针对本诉:
甲(原告)诉称,甲、乙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按约支付借款本金,乙到期并未偿还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被告)辩称,双方达成了借款转化车辆买卖合同的合意,并已经按照约定把车辆移交给甲实际占有,故甲无权要求主张借款返还。
针对反诉:
乙方(反诉原告)诉称;汽车质押期间,甲使用该车辆,应按租车的价格支付汽车使用费。
甲(反诉被告)辩称:并未使用该车辆,乙无权主张车辆使用费。
【律师工作】
咨询阶段:
当时甲向我简单陈述了一下案情,其共借乙11万多,借款期限已过,但乙并没有偿还,双方签订过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借款期限经过用其占有的雪佛兰汽车抵债。但汽车不能过户,现在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
针对甲所陈述的案情结合向我提供的部分证据(包括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质押合同),我向甲提出了几点疑问,1.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即甲是否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向乙实际支付11万多。2.为什么实际借款金额11万多,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99092元?3.为什么汽车过不了户?甲称,借款总金额11万多,都有转账记录,后偿还一部分,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99092元。因为汽车不是乙的,所以过不了户。我追问,你们有明确约定利息吗?你手里有汽车所有权不是他的证据吗?甲称,我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有证据证明汽车所有权人是他人。
综上,我向甲提出案件诉讼方向并做出解答,起诉要求返还借款990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同时提醒甲需要偿还的借款本金需要实际核实,超出本金部分的金额法官可能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资金占用使用费也是按照实际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
委托代理阶段:
接受委托后,我查看了2021年9月30日之后关于借款的所有聊天记录,提取所有的借款金额,乙尚欠借款本金92747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或逾期利息。甲向我提供案涉车辆的行驶证,该证书记载:该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李某而非本案乙。结合《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甲与乙为朋友关系,自2021年9月起,乙以经营及生活需要多次向甲借款,借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信用卡消费及贷款,乙承诺因借款支付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截至2022年1月17日,甲、乙进行核对,乙仍欠甲99092元(其中包括本金92747元,借期利息及费用6345元)。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视为对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认可。
其次,双方借款到期前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对债务的确认及担保债权实现,而非达成汽车买卖的合意,故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退而言之即使认为双方有买卖汽车的合意,根据甲提供的汽车行驶证上记载,该案涉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李某,并非本案乙,虽乙向法庭提供一份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用以证明自己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首先该协议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其次协议上并没有乙的相关信息,故被告仅凭该份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主张自己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是不充分的,即使认为乙享有出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甲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而非享有质押财产所有权。
第三,针对乙在庭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乙对汽车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故不是本案的适格反诉原告,同时质押借款协议中并没有禁止甲使用该车辆,故无权主张汽车使用费。
【结案】
本案法官支持了我的大部分诉讼主张,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故针对利息6345元法官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乙向甲返还借款本金92747元,自2022年3月3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乙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