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Time: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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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敬明

经办律师:张敬明

【案情】

2022年2月26日,经熟人介绍请托,某养老院同意李某暂时借住养老院并帮忙照看。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同年3月3日17时12分14秒,李某走出房间时摔倒在地,17时12分33秒养老院员工孟某发现李某倒地后,试图拉起未果,17时14分,孟某拨打微信语音联系李某家属,17时19分17秒,孟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7时53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确认李某已死亡。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为心梗。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儿子及女儿将某养老院起诉至法院。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李某经人介绍入住被告处,双方已形成事实委托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未对李某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的情况下即安排李某入住,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对李某尽到其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未给予李某应有的安全保障,更没有在李世保跌倒时采取急救措施、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客观上耽误了对李某的救治,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请养老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0%的责任,共计478,840.65元。

被告养老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是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是出于好意帮忙,是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未如实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李某患有主动脉钙化并轻度关闭不全,左室舒张功能降低,需行内科随诊以及有脑梗死的过往病史,该行为侵害了被告的知情权,原告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三是李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与被告的管理看护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四是被告在发现李某摔倒后及时进行了处置,及时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救助,已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律师工作】

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察看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并到通讯公司调取了相关通话记录,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在某区医院的住院病志。经仔细研读李某病志,发现李某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需行内科随诊,该病患与其心梗的发病具有密切的关联,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随诊记录,对李某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随后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和代理意见,法官最终采纳我们的观点。

【结案】

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后,审判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李某子女,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过错,被告养老院没有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李某身心状态进行评估并确定护理等级也存在过错,酌定由原告及被告共同承担30%份额,即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