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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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艳华

经办律师:张艳华

【案情】

张某于2019年7月入职于大连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2月,张某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当日,张某被闻讯赶来的丈夫王某送进医院被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王某找单位赔偿,单位以张某受伤时已经52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不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愿承担医疗费,其他项目拒绝赔偿。

2022年3月,张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单位自2019年7月(入职之日)至2022年2月(受伤之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5月30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单位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张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达到法定年龄后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9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张某工伤决定书,2022年11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单位仍旧拒绝赔偿,张某再次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023年6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单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合计11万元。2023年7月,单位一次性付清所有赔偿。

【诉辩双方意见】

对于第一个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争议焦点在于,自2019年7月(张某入职时49周岁)至2022年2月(张某52岁),此期间张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受伤时已经年满52周岁,属于退休年龄阶段,因此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应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原告。

【律师工作】

张艳华律师在原、被告处于谈判阶段接受委托,代理原告。2022年3月,张某丈夫找到张律师询问单位要求张某提交所有病案原件,由单位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代为理赔4万元是否合理,张律师告知不能交付原件。王某因之前自身交通事故案件曾委托过张艳华律师,对其结果十分满意,此事便再次找到张律师,请求维权。张律师接受案件后,于2022年3月先对张某与单位之间自2019年7月-2022年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因张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大连市旅顺口区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日,张律师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22年5月30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单位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张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达到法定年龄后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8月,张某前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以张某受伤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张艳华律师带张某至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复议,2022年9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张某工伤决定书,2022年11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单位仍旧拒绝赔偿,2022年12月,张艳华律师再次为张某维权起诉,并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实际冻结单位17万元资产。2023年6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单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合计11万元。2023年7月,单位一次性付清所有赔偿。

【结案】

本案原审一审判决赔偿11万,因原告第一时间申请冻结被告对公账户实际查封到17万元,被告综合考虑后,在上诉期满第二天全额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