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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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艳华

经办律师:张艳华

【案情】

自2020年5月起B公司委托A公司做货运代理服务,主要涉及到货物的出口以及货物的进口全程代理。双方一直合作良好,所以并未签订纸质合同,一直按照双方多次合作的交易习惯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自2021年7月30日产生14箱中国广州-日本东京出口空运门到门运输代理;中国广州-日本东京出口海运门到门运输代理;以及日本东京到中国大连三票合一进口门到门运输代理业务。A公司已完成全套运输代理服务,但B公司拖欠A公司以上业务的运输费以及相关服务费。总计:人民币58786.62元。

2021年12月,A公司就上述委托代理费诉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6月支持A公司全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B公司的上诉。当月,B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费用。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因接受被告的委托,原告通过海运和空运的方式已经成功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被告应当支付货运代理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货运代理费较同行业过高,且原告将货物运送至大连海关时被扣留,是被告想办法把货物从大连海关取出,因此不应支付原告58000元的货运代理费。

【律师工作】

张艳华律师于2021年12月接受委托后开始准备诉讼材料。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合同,故张律师与原告利用两天时间一起翻遍原被告之间所有的聊天记录对双方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的相关记录截图梳理整理,并配有截图文字解释,方便法官理解,从中挑出报价单、报关单等。因有些报价单和报关单产生于境外,张律师以所有报价单和报关单双方均通过微信接收,证据在中国境内产生为由,为原告节省了境外证据需要公证和认证的程序时间和费用。因本案标的额较小,张律师通过不断与法官沟通,让原告自己翻译,也为原告省去了翻译费用,原告以最小的付出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结案】

  2022年6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