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孙若然
【案情】
王某与李某2015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6年X月X日二人取得位于大连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产权证,2017年X月X日女儿出生,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和王某和姥姥照顾。自王某怀孕后,李某就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并多次跟王某提出离婚,2020年开始李某每月回家不超过两次,且从来不在家过夜,王某发现李某出轨,并经常出入出轨对象的小区,提起离婚诉讼。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王某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抚养权及每月3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存款、公积金)的70%,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抚养权由被告行使,案涉房屋中自己婚前财产出资应当在分割时予以扣除,不同意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同意分割存款和公积金,并说明自己银行存款仅为为1800余元。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王某委托后,根据王某的证据材料,孙若然律师帮助王某确定了前述诉讼请求,并指导王某收集补充更多合法证据。最终原告王某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原、被告的聊天记录,被告和出轨对象逛街、买菜、游玩以及一同回家的大量照片和视频,被告早上从出轨对象家离开去上班、晚上下班回到出轨对象家的照片,因原告前往被告出轨对象家找被告导致的出轨对象的报警记录和三人的询问笔录,原告和被告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原、被告对话录音,原告自诉被告重婚罪的立案材料(已撤诉),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李某婚内多次出轨,对原告冷暴力,与他人同居,被告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2、原告网购订单截图,证明婚内原告经常给被告父母、被告姐妹的孩子网购礼物,替被告尽孝心,替被告跟异地的亲人联络感情。
3、女儿出生证明,原告给女儿拍的大量照片,证明原告对女儿无微不至的陪伴,原告对女儿的培养,女儿在妈妈养育下快乐向上的成长过程以及女儿对妈妈的爱与依赖。
4、购房合同、发票、购房确认书、房产证,证明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原、被告的公积金明细,确定其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6、被告的各银行流水明细及对手信息,首先证明被告的收入水平,以支持女儿抚养费数额的诉请;其次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的数额。
【结案】
庭审前被告也提供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对孩子的陪伴、被告用自己婚前存款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以及自己没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更合适,关于案涉房屋被告的主张不成立,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应当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被告存在擅自转移和处分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最终判决:1.同意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3.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价值(原、被告一致认可为330万)30%的补偿款;4.原、被告各自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公积金余额比例约为1.6:1);5.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6.被告给付原告被告擅自转移和处分的夫妻共同存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