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高超
【案情】
2018年2月27日至4月18日,宋某入大连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宋某做了全脑血管造影术、经颈动脉穿刺介入动脉瘤弹簧圈栓塞和(或)支架辅助置入术、右锁骨下动脉穿刺置管术、右侧额颞顶部开颅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术。其中,2018年3月18日,医院为宋某做了经颈动脉穿刺介入动脉瘤弹簧圈栓塞和(或)支架辅助置入术;3月25日,宋某头痛难忍,经急查头CT确定为脑出血;当日,医院将宋某转入ICU,并给其做了右侧额颞顶部开颅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进行抢救。
2018年4月18日,宋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急性脑出血、脑疝、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壶腹、急性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房颤、肺内感染、肝功能损害、脓毒血症。出院当日,宋某入住其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病情稳定后,宋某委托我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院向原告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复印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约240万元。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被上诉人)诉称,医院在术前检查不到位,没有对手术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分析;手术过程中处置不当,违反医学常规;手术后过量使用升压药,导致宋某出现急性脑出血,不得不转入ICU进行抢救,留下后遗症,导致宋某二级残疾、瘫痪在床。此外,医院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行为,同时还存在篡改电子病历系统时间的情形,已导致病历真实性存疑,无法依据该病历进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应依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诉人)辩称,医院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案涉病历也不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没有明确认定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此外,在过错推定责任案件中,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是推定行为人具有全部过错,行为人有权举证证明自身无责或减责,本案应当对本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相关知识来证明我方诉讼请求成立。同时,通过图表的方式呈现,实现诉讼可视化,以便深入挖掘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具体有哪些,并确定最终的诉讼方案。在进行分析梳理过程当中发现,如果采用通常的诉讼策略,即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会很难让医院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甚至会低于同等过错责任比例。最后,经综合分析后决定向法院申请电子病历鉴定,并最终通过该项鉴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结案】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比例,远远超出了宋某的预期。此外,虽然宋某已过法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身份是农民,但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最终也成功的为其争取到了误工费赔偿款,更是超出了宋某的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