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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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高超

经办律师:高超

【案情】

2010年4月12日、8月13日,某置业公司将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计价方式采取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截至2011年7月10日,绿化工程与景观工程全部竣工,除部分景观工程因场地原因不能施工外,于2011年11月4日完工。2012年9月28日,绿化与景观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某置业公司。

之后,某园林公司向某置业公司递交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载明绿化工程结算总价为5,672,846.77元、景观工程结算总价为6,999,336.89元。但某置业公司予以推诿搪塞,拒不结算,导致无法确定最终的结算款总额以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某园林公司曾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但在诉讼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往下推进,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本次委托我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某园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金额共计约721万元。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我公司已按约完成案涉绿化与景观工程,并交付给某置业公司占有使用。同时,我公司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签证单等相关材料制作了绿化工程和景观工程的《工程结算书》,并提交给某置业公司。但某置业公司予以推脱,至今未结算,仅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拒不支付余款。

被告辩称,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其中绿化工程我公司已超付工程款,景观工程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0%,仅保修金未予以支付,某园林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约72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区分出哪些属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哪些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增量,并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加以佐证,确定最终的诉讼方案。鉴于双方对最终的工程量及计价方式争议很大,故我方决定启动至关重要的司法鉴定程序,以此来确定最终的工程款总额。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到现场勘验勘查,与鉴定机构沟通,最终说服鉴定机构采纳我方的观点,最大限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案】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由某置业公司向某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置业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也未申请上诉,并将判决的款项全额支付给了某园林公司。无论是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还是胜诉后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均远远超出了某园林公司的预期。此外,本案中的难点在于,自2012年工程竣工后至2020年起诉时,已经间隔了近8年的时间,在很多证据原件已经缺失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补救,并以此在庭审中说服合议庭显得更为重要。当然,如何在关键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做好充分的论述,以便说服鉴定机构采纳我方的观点,也是同样重要的。综合以上,方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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