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武伟东
【案情】
2021年3月2日,被告范某在其名为个人微博上发表言论,称原告王某“借其3万元不还、给老公领导当小三、出差期间和别人开房、学历造假”等;2021年9月29日,被告范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和与原告王某共同的同学群内发表言论,再次称原告“借其3万元不还、给老公领导当小三、出差期间和别人开房、学历造假”等;2021年10月21日,被告范某带领三名女性朋友到原告王某所在单位楼下吵闹,公开宣扬原告王某“借其3万元不还、给老公领导当小三、出差期间和别人开房、学历造假”等。被告还多次打电话到原告单位总机,实名举报谩骂侮辱原告。原告王某不堪其扰,以被告侵犯名誉权向为由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双方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范某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微信朋友圈,原、被告共同的同学微信群里及原告所在单位的官方抖音平台评论区多次发布与原告相关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我方代理意见为: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被告范某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微信朋友圈,原、被告共同的同学群里及原告所在单位的官方抖音平台评论区多次发布与原告相关的言论,言论中出现“给老公领导当小三”、“出差期间和别人开房”、“学历造假”等贬损性言辞,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被告辩称系因原告欠其借款3万元不还,才导致一系列事情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范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同学微信群、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博、微信群具有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范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王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范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律师工作】
武伟东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某委托后,告知原告到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对被告范某的微博、微信相关言论进行了证据保全,到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与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进行了沟通,打消了他们对于出庭作证的疑虑,支付了1,000元。2021年10月24日,原告到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建议休息 15天、坚持服药”,挂号费和检查费共计639.08元。
【结案】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意向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50925.07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中院于2022年4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