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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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武伟东

经办律师:武伟东

【案情】

2021年3月11日,原告董某春与被告赵某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饮品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合意,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考察期意向金50000元,考察期11天(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22日止),考察期满后该50000元作为正式的兑店费用,如考察期间原告有疑虑决定退出,被告应无条件返还意向金”。当日原告董某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赵某支付50000元。2021年3月20日,原告董某春以微信和电话方式通知被告赵某决定退出,并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50000元,被告赵某予以认可,但对于返还50000元意向金事一直借故推脱。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董某春起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店铺转让意向金500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形成的合意符合合同要件,可视为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在约定的考察期内通过微信向被告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亦认可,至此双方之间解除合同关系,根据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意向金;工商档案显示,被告赵某一直是某饮品店的经营者,与原告在微信上用语音进行沟通的也是被告,被告与冯某刚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被告赵某辩称,自己的微信一直由案外人冯某刚在店内使用,案涉店铺也一直由冯某刚经营,自己一直在葫芦岛市生活,原告的意向金自己并未收到。原告的做法属于无理取闹,其在店里考察期间内,冯某刚以及其店员将所有在售配方及经营模式全部都教给了被告,董某春也带着其弟弟将全部经营内容学会,后要求退款,那么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等费用应该予以扣除,自己与董某春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合同的相对方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律师工作】

武伟东律师接受本案原告董某春委托后,叮嘱委托人注意留存原始证据,又让委托人到被告的饮品店与原告继续进行交涉,取得了大量的音像证据。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赵某为逃避诉讼,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立案后,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无法电话联系到赵某,其户籍地址也无人居住,武伟东律师和承办法官沟通公告送达事宜,但法官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以裁定书的形式以无权管辖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接到裁定书后,武伟东律师上诉至葫芦岛市中院,葫芦岛市中院做出裁定由南票区法院审理此案,因疫情原因,庭审通过网络进行。

【结案】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意向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50925.07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中院于2022年4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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