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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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孙雪莲

经办律师:孙雪莲

[案情]

某电器商行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等。某电器商行承揽了海尔公司的空调安装、维修及售后等服务。代某自某电器商行成立就在此处承接空调安装、维修、售后等工作,某电器商行依据双方约定的计算报酬标准不定期向代某支付报酬。2019年某电器商行按照海尔公司的要求为代某购买了商业保险。2019年8月16日,代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再未承接某电器商行的工作。

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代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某电器商行支付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0元。2021年6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0元。

2021年6月28日,原告某电商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代某支付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0元。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不受原告的管理和领导,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被告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工作;被告在工作中,自行承担交通费用和自行准备干活所用工具;自行选择工作搭档;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的形式和数额不符合劳动关系中支付工资的一般规律;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其安装的空调若出现问题,被告不能及时维修或不能维修,原告找其他人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押金中支付。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受原告管理,完成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应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工作]

孙雪莲律师在2021年6月21日接受某电器商行的委托,看完原告的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针对原告的用工性质,指导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提供了大量的与被告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向被告支付报酬的转账记录,用工结算单,台账,安装卡、海尔公司对从事空调安装工人的要求,空调安装行业的用工标准等。律师从原告提供的繁琐、杂乱的材料中,认真筛选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从而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并阐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结案]

本案以法院判决结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再次委托孙雪莲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二审开庭后,被告撤诉。最后,律师还对原告的用工提出一些建议,当事人对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非常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