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孙雪莲
[案情]
刘某和孔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独子刘某某。刘某和孔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房产一套,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孔某于2018年8月20日去世,刘某于2020年7月9日去世。2019年3月18日,刘某在社区自书遗嘱一份,并有2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及同步录音录像。遗嘱内容为:本人刘某,妻子孔某,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位于沙城街的住宅。独子刘某某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属于我本人的四分之三的房产份额,由我的弟弟刘某甲、妹妹刘某乙全权处理。
刘某去世前将房产证、房屋钥匙、领取退休金的存折和定期存单三张共6万余元由刘某甲保管。
刘某去世后,刘某某要求刘某甲将上述财产返还给自己,刘某甲以刘某留有遗嘱为由拒绝返还。
2020年7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继承人刘某和孔某位于沙城街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继承人刘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余元归原告所有。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和孔某的独生子,系唯一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刘某和孔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其遗产应有刘某某全部继承。
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刘某为防止其去世后因所留遗产发生争议,在生前已将遗嘱写好,针对案涉房屋已经做出处分,由二被告继承;三张存单包含利息也应一并分割。
[律师工作]
孙雪莲律师在2020年7月10日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听完刘某某的陈述后,因刘某手中无任何财产证明和遗嘱,无法判断遗产是否按遗嘱继承,于是先行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先是去派出所调取了被继承人刘某和孔某的亲属证明,证明刘某某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去房产部门调取案涉房产的信息,确定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人是刘某和的孔某。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不动产权证、遗嘱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庭审中针对遗嘱的内容,律师认为遗嘱中的“全权处理”是一种完全、独立处置财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权利,而不能够产生遗产由其继承的法律后果,更不能等同于确认遗产归属,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继承人原告刘某某继承。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结案]
本案以法院判决结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和存款均归原告所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再次委托孙雪莲律师代理二审,在律师的努力下,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