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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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高长鑫

经办律师:高长鑫

【案情】

徐甲和徐乙是居住在旅顺口区某村的前后院邻居,徐甲家住前院,地势较高,徐乙家住后院,地势较低。两家房屋之间有道路和菜园地相隔,两家自父辈开始便在此居住,已有数十年。徐甲家房屋后园外边缘处有一排生长了数十年的榆树,徐甲父亲在世时,用铁丝和树枝将这一排榆树相连,并在菜园边缘修筑了部分石墙,与树木结合形成了一堵屏障,两家多年来以此为土地使用界限,从未产生争端。后来徐甲的父亲去世后,徐甲继承了该老房屋,遂从外地搬来此处居住。为了充分利用空地,徐乙在徐甲家后园界限外土坡之下盖起了鸡舍和猪圈,并用砖石沿两家界限在自己家一侧修筑了一条排水渠,以应对每年夏天雨季因地势低洼造成的门前积水问题。徐甲对此表示不满,主张该空地是自家土地,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报警,也请村委会出面调停过,但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村委会主任与徐甲关系密切,单方面私下以村委会名义给徐甲开具了证明,称双方争议的空地以水渠为界,南侧归徐甲使用。得到村委会“支持”后,徐甲遂于2021年起诉至旅顺口区法院。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徐甲诉称,要求被告徐乙立即拆除案涉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徐甲支付土地使用费2万元。徐甲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包括其父亲在世时办理的林权证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

被告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两家之间从父辈开始对土地早有共同确认的界限,徐乙在自家土地上修建构筑物,并未构成侵权,徐甲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利。

【律师工作】

本案中高长鑫律师代理被告徐乙。接受委托后,高长鑫律师首先查看、分析了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发现其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且作为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证据形式存在瑕疵,仅有村委会盖章,而没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关于另外一份证据《林权证》,其中并未具体记载该林地的四至,也没有具体记载树木的品种和棵数,而且关于林地面积的记载显示仅为29平方米,而原告家房前屋后左右都有空地,多达数百平方米,林权证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林地就是案涉争议土地。为了更加客观的反映事实,驳斥原告的诉求,避免审判者被原告的陈述误导,高长鑫律师前往案涉争议土地进行了勘察,并全方位的进行拍照和录像,刻录成光盘和洗出照片,以便将现场的情况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给承办法官,让法官对现场情况有更深的把握。代理律师在此客观事实基础上拟定了答辩状,将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结案】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后,法官也亲自到村委会了解了情况,庭下跟原告释明了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建议原告撤诉。最终原告在第三次开庭前夕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至今未再起诉。被告通过本案的胜诉打破了原告借诉讼吞并他人土地的企图,保护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