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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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高长鑫

经办律师:高长鑫

【案情】

2020年10月26日早上6时46分许,家住旅顺的原告崔某骑电瓶车去工厂上班途中被被告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从后面撞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遵医嘱前往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诊断为车祸多发伤、腰椎骨折、双侧血气胸、右肾挫伤、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脑震荡、双下肢不全瘫、胸椎骨折,无法独自站立,生活不能自理。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一处二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伤后设一人陪护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为自伤后至定残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本次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口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次事故后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付了18000元的医疗费,剩余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住院前期由儿子照料,后聘请护工。原告妻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功能也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主要收入依靠原告受伤前在工厂做工。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起诉称,要求被告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后按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706250.81元。

被告辩称,各项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不同意赔付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此,误工费也成为了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律师工作】

高长鑫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崔某委托后,叮嘱尚未出院的委托人注意留存医院的有关票据和病历,提醒护工所在单位开具护理费发票,又指导原告家属调取银行工资流水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前是有工作的,因受伤存在误工损失,同时指导原告家属和其户籍地村委会联系开具在户籍地无土地和收入证明,用以证明符合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原告出院后,高长鑫律师随即拟好起诉状并整理好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代理律师也全程陪同原告前去做了鉴定。针对被告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的抗辩,高长鑫律师又向审理法院提供了检索的大连本地法院同年交通事故判决案例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权威数据,以证明我方诉求计算标准合理合法。

【结案】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金额合计695033.9元,与我方诉求的金额706250.81元相差不大,委托人对这一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及时履行了判决书义务,原告拿到了依法应得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