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张祎文
【案情】
2018年4月2日,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管。2022年初,公司多次要求我方当事人前往新公司从事业务岗,因我方当事人未同意。2022年6月8日,某公司党支部会议作出《关于对王某降职降薪的决定》,决定自2022年5月12日起免去王某职位,降职为专员,薪资标准按照专员四级执行。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关于<对王某降职降薪决定>的异议书》,对案涉决定提出异议无果,自2022年5月12日起,当事人王某的应发工资由11500元降至3000元。2022年6月王某实发工资为669.61元;2022年7月,王某未收到对方支付工资。
【诉辩双方意见】
我方认为:首先,降职降薪行为违法,其应当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调岗的行为,本身系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的协商。公司因无法协商一致借此出具降职降薪决定系权力滥用,违背公平原则。其次,公司通过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其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一方面,2019年因当事人岗位已经没有实际工作内容,原岗位没有存在必要,故其应当变岗;同时提交对王某的考核结果、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人力资源考核管理制度等证据,预证明其降职降薪决定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其主张双方系合法解除,不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就双方基本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就案件证据材料问题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为当事人明确分析案件利害关系。通过先期发送律师函、帮助谈判,后期提起仲裁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结案】
本案最终裁决结果为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由被告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资差额、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605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