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 瑞畅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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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敬明

经办律师:张敬明

【案情】

2021年5月8日19时30分许,宋某驾驶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何某撞伤。何某经120送某中医医院进行诊疗,经初步检查仅为头面部、肩部软组织损伤,何某遂回家休治。后因身体严重不适,于2021年5月11日入某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6月9日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腰2、3左侧骨折、脑震荡、左侧胸腔积液并左下肺膨胀不全、胃潴留等。2021年8月11日,因腹痛加剧,遂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车祸多发伤、腹部损伤、脾破裂等。事故发生后,经某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损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将宋某、车辆所有人宋某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何某起诉,要求被告宋某、宋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提供事发当日的就诊病历,且住院病志记载事发当日并无腰腹部受伤记录,何某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腰2、3左侧骨折是在交通事故发生3日后诊断发现,不能排除其他损伤的可能,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进行赔偿。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何某委托后,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到何某就诊的某区中医医院调取了其住院病志,但住院病志中只有事发当天的影像检查记录,没有急诊病历。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针对被告因果关系的质疑,代理人遂申请法院对何某伤残等级、损伤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后,某司法鉴定中心以缺少受伤当天的病志材料为由予以退鉴。按到退鉴通知书后,代理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到区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案卷,并与何某一起到事发当天就诊医院的医政部门协商调取相关病历资料,最终在医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了事发当天的院前急救病历及急诊病志,遂再次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2月1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何某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中针对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及脾破裂相关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在本案第三次开庭时,针对此焦点问题,代理人当庭发表以下意见:一是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根据检材作出的认定意见,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以鉴代审”;二是鉴定意见只是因送检材料中无车祸当日“胸腹部及腰椎外伤的记载”,进而判断作出 “无法认定”因果关系的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只是“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并未直接排除原告骨折及脾破裂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肋骨骨折及内脏破裂体征的显现具有“迟延性”,在受伤当天并不一定能体现出来,之后才能慢慢显现,在进行针对性检查时才有可能发现损伤,该类情况在医疗实践中大量存在;四是原告在已受伤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从事其他繁重、高危的劳动,而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及脾破裂损伤是在极重外力作用下才可能造成的伤害,一般的损伤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受伤,被告主张存在二次损害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结案】

本案经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三次开庭,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及时履行了判决书义务,原告拿到了依法应得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