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张祎文
【案情】
原告系九旬老人,育有七女一子,平常与其儿子共同生活,个人每月退休金4000多元。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妻子共同向长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赡养费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赡养费每月600元。判决下达后我方当事人按月支付赡养费,但2022年,原告儿子找到其代理律师,二人决定以父亲名义将我方当事人等人共同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取人民法院,要求我方等人支付医药费、赡养费、保姆费、营养费等费用。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父亲王某身患多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根据医嘱其应当长期就医、服药。其八个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其已不堪重负。其主张各被告自2015年1月起每人承担赡养费每月1000元,自2021年其每人承担保姆费800元,自2015年至2022年医疗费每人承担6142.68元。
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每月已按时支付养老费,其现在作为退休人员,本身无经济来源。具体到本案,首先,原告是否实际借款垫付医疗费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供的2019年4月至10月的门诊收费票据均系个人医保账户支付,票据终个人支付金额均为0,其儿子不存在借款为其缴纳医疗费的情形;其次,原告提供的在案购药票据购药时间、购药量、购药品种既不符合医嘱,也不符合常人服药量。再次,原告主张保姆费、营养费等均未实际发生,不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工作】
接到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本案情况,充分了解当事人家庭人员构成、经济情况等。对于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主动与过往判决核对,及时扣除重复索要部分及不合理部分;对于原告提供的购药票据,在核对购药药房的地址及原告住址确定其真实性存疑的基础上,细究本案用药的合理性,通过前期工作准备,以可视化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最终与当事人确定代理方案。
【结案】
本案法院充分采纳我方意见,除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每月180元赡养费外,对于2015年至2022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姆费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买药费用,因药房距原告住处、发票金额较大、购药量不合理等对案涉发票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