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邓丽静
【案情】
某村水库被国道分为两个水库,两个水库地下相通。张某承包国道南侧下游水库养鱼。某养鸡场位于张某养殖水库的东北侧斜坡上,与水库中间自西向东隔有耕地、水沟和道路。高某经营的公司在张某水库东侧承包土地堆放鸡粪,间隔道路和水沟,道路宽13米。
2020年8月26日凌晨至27日9时,大连市受台风“巴威”影响出现大暴雨级别降雨。张某在下雨期间拍摄路面视频,2020年8月27日,张某通知某养鸡场和高某,告知路面有鸡粪。
2020年9月1日,张某水库中鱼出现死亡。2020年9月5日,张某对死鱼打捞并进行称重。2020年9月9日,张某委托某公司对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期间因鱼死亡向有关部分投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网上公示。2020年9月21日,张某委托公证机关对死鱼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整个过程,张某未保存鱼样,也未对鱼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2020年10月初,张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养鸡场和高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合计约110万。
2021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敏损失1064026.98元、公证费5000元、劳务费20220元,合计1089246.98元。
被告某养鸡场、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某养鸡场和高某养殖产生鸡粪随雨水流入其水库造成鱼类死亡,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赔偿鱼类经济损失1064026.98元;二、赔偿水质监测费12800元、公证费5000元、人工清理费20200元,共计38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养鸡场辩称,没有排污行为,鸡粪日产日清,且原告死鱼期间处于空栏期没有产生鸡粪,原告鱼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案涉水库系灌溉性质,水质检测标准符合灌溉标准,当日暴雨属不可抗力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高某辩称,与高某无关,承包土地主体为公司,暴雨属不可抗力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律师工作】
邓丽静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某养鸡场。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第一次咨询,2022年7月1日正式委托,距离二审开庭时间2022年7月7日仅有不到一周的时间。因该案件为环境侵权案件,现场勘查尤为重要,律师会对各方主体位置、距离、现场情况有更直观的感受,对研究和应对案件有帮助。立即跟当事人沟通去现场查看,现场在农村,律师开车近1个半小时到达现场,由当事人带领查看并介绍当时情况,律师对现场情况查看后发现当事人鸡场距离原告水库距离较远,中间还隔有农田、道路等,在日产日清并有三防设施的情况下鸡粪几乎不可能流入到水库,而原告水库现场没有任何管理的痕迹,比如鱼塘围挡、养殖设备等。查看后律师对现场进行了拍摄。查看完现场后就案件事实询问了当事人并提供了部分证据,从材料中注意到案涉水库权属村政府,功能为灌溉性质。第二天立即与二审法官联系,对一审案卷进行了阅卷,并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分析梳理,因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排污、原告鱼死亡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证明。而张某却没有保存鱼样,致鱼真实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有意或无意不知。经过梳理后,律师认为应围绕没有排污、现场勘测情况、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数据与鱼死亡原因力、原告是否具备养鱼资质与技术、原告未保存鱼样致真实因果关系无法查清过错、水库性质、暴雨程度是否属不可抗力递进式举证。连续两天驱车1个半小时到当地政府部门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取证。开庭前跟当事人释明二审改判的难度非常大,最好的结果是发回重审,只要发回重审我们就算赢,才有翻案的机会。二审庭审中针对一审证据情况进行了补充,并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庭审从9点开始到12点,开了近3个小时。2022年9月20日,二审作出裁定,发回重审,理由为环境侵权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应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笔录,查清相关单位对水库按何标准进行管理,以确定水库水质适用什么检测标准,采纳了律师意见。
在重审阶段,律师对案件全盘梳理,重新确定诉讼方案和策略。针对接案之初对现场勘验的感受,认为带法官现场勘验对我们有利,本来重审法官还是没想去勘验,认为是否勘验不影响案件,双方可以对现场情况进行举证。律师认为二审裁定已明确要勘验,与法官积极沟通建议现场勘验,最终法官确定在各方当事人及村委会的见证下去现场作了勘验并形成笔录。经过大量的调证,反复核实证据及事实,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因当事人各方和证据较多,法官为了提高开庭效率,庭前各方交换了证据,2023年3月2日庭审从下午1点30开始到5点结束,历经3个半小时。2023年6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结案】
本案由原审一审判决赔偿100多万,到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对律师代理期间的付出与努力给予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