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请示的复函(20181128)

发布时间:2026-11-04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已经2018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最高法民他19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8)鄂民辖终139号《关于上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提供的案情,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支线运输协议》约定了中国海事法院对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但未约定具体由哪一家海事法院管辖。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支线运输协议》附录一记载的支线运输包含长江港口和上海港口间的整货箱运输(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均包括重庆、上海、泸州、宜宾)以及长江沿岸的空箱运输服务(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包括上海、太仓、宜昌、荆州、重庆、泸州)。因重庆、泸州、宜宾、宜昌、太仓均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