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民事判决一案请示的答复(20180622)

发布时间:2026-10-31 来源: 瑞畅律师

《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民事判决一案请示的答复》已经2018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最高法民他2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8)浙协他1号《关于申请人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民事判决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承认的意见。但是由于涉案判决系缺席判决,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要求陈通考、陈秀丹提供与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请金额等值的担保后才能予以答辩,而请示报告对该部分事实没有详细表述,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合理陈述意见的正当程序权利,请受案法院补充查明本案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诉讼过程中历次传唤的具体情况以及新加坡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有权命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才能答辩的相关规定。

受案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已合法传唤陈通考、陈秀丹,其命令陈通考、陈秀丹提供担保亦不违反新加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则可以承认涉案判决。如补充查明后,拟拒绝承认涉案判决的,再层报我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