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等26人与秦皇岛市石河水库管理处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请示案的复函(20180312)

发布时间:2026-10-30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李某等26人与秦皇岛市石河水库管理处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请示案的复函》已经2018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最高法民他1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津民他28-53号《关于李某等26人与秦皇岛市石河水库管理处海上养殖损害纠纷二十六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秦皇岛市石河水库管理处根据秦皇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调度令开闸泄洪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

 

(二)秦皇岛市石河水库管理处并非海事行政机关,其根据秦皇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调度令开闸泄洪引起的海上养殖损害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79至85项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

综上,不同意你院关于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处理意见。天津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