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60910)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 瑞畅律师

《大连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678日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自20269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我市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等项目安置方式,满足被搬迁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的通知》(辽住建〔2025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其确定的区实施部门依据被搬迁人意愿,将被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凭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公建、车库等)的一种安置方式,是现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其确定的区实施部门出具给被搬迁人用于购买房源超市中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源超市即全市房票房源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等涉及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房票安置工作,组织搭建房票管理系统,建立房源超市。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土地储备房票安置工作。市数据部门依职责做好系统建设技术支撑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票安置和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本地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或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的区实施部门具体承担房票核发、使用、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等价的原则。鼓励被搬迁人选取房票安置方式。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融资,严禁赋予其金融属性。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用于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

 

第二章 房票管理

第六条 房票管理系统

搭建全市房票管理系统,被搬迁人的信息采集、房票核发与使用、房源的归集与更新、房票使用金额的结算与兑付均纳入房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房源超市

房源超市按照房票安置项目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具体房源信息。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为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表》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源超市实行动态更新,并同步接入房票管理系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审核,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齐备,商品房权属清晰,具备合法销售条件,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第三章 房票制发

第八条 房票样式

房票样式全市统一制定,采用实名制,带有房票唯一识别码,并注明项目名称、被搬迁人姓名、身份证号、实际使用人、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九条 房票面值

房票金额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第一种方式,房票金额=(产权面积+房票奖励面积)×各地区公布的项目周边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第二种方式,房票金额=货币补偿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各地区可根据被搬迁人使用房票的时限,相应提供不同比例的房票奖励。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原则上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房票安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房票金额计算方式和房票奖励方式。

第十条 房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使用房票时间以被搬迁人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被搬迁人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与被搬迁人依法依规约定搬迁补偿方式。

 

第四章 房票核发与使用

第十一条 房票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搬迁人,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由区实施部门通过房票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房票,如需生成纸质房票的,可下载电子房票信息。

第十二条 房票使用

被搬迁人确定拟购买的商品房房源,并通过房票管理系统使用房票选定房源。被搬迁人持房票可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被搬迁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分割使用;被搬迁人持有多张房票的,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金额

被搬迁人购房后未足额使用房票金额,使用金额不低于房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房票余额可以折算提取现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房票安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提取现金需满足的条件。被搬迁人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搬迁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或者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第五章 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

房票安置项目启动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开展事前评估论证,落实资金来源,编制安置补偿方案,确保房票兑付有明确资金保障。涉及征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要求,保障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跨区购房的,房票结算金额由房票核发区兑付。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搬迁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票可视同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搬迁人办理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管理系统向区实施部门申请房票资金结算。区实施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在预售资金监管状态下,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房票结算资金直接拨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具体结算期限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区实施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票结算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全部结算资金后通过房票管理系统提交办结信息。

第十六条 被搬迁人资金结算

被搬迁人购房后,房票存在可提现金额的,被搬迁人通过房票管理系统向区实施部门申请资金结算,符合条件的,由区实施部门为其兑付可提现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政府工作人员、被搬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910起施行,试行期两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制定的本地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地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