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6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班子建设,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换届和届中调整新任的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在批复任职后一个月内与其进行任职谈话,各部门机关党委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条 谈话内容包括:传达党中央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新任职人员履责提出明确要求;结合新任职人员所在部门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考察过程中党员群众反映的个人缺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的任职谈话,一般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进行;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的任职谈话,一般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委托的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进行;机关党委其他副书记的任职谈话,一般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机关纪委书记的任职谈话,一般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
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多人同时任职的,也可安排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领导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任职谈话有关组织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工委办公厅协助。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有关组织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工委组织部、办公厅协助。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