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20180921)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 瑞畅律师

《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已经2018921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切实在理论学习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三条 部委(党组、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央部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部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部委党组(党委)成员组成,可适当吸收所属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学习需要,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部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五条 部委(党组、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所属部门、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部委主要负责人是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部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部委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分管宣传思想工作或者党务工作的部委负责人是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部委主要负责人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有效带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

第六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或者宣传部门、办公厅(室)、组织部门等机构负责人担任。学习秘书涉及两个以上机构时应当确定牵头负责人,有关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拟制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选请辅导专家、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贯通起来,领会精神实质,把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问题;党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并对讲课人选、内容严格把关。探索建立主题联学等有利于增强学习效果的有效机制。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在集体学习研讨中作一次重点发言。

第九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认真进行个人自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读原著、学原文,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和学习档案制度。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出席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定期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内部通报。

学习档案主要包括:学习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及统计表,阶段性工作总结,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发言材料,考勤记录和学习记录,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上一年度的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及统计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第十二条 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由部委(党组、党委)审定后施行。年度学习计划和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督查采取自查、普查或者抽查等方式进行。

督查内容主要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学习制度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情况、学习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学习秘书履行职责情况等;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情况,包括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情况、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情况、推动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视情派员列席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定期组织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汇编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编印学习辅导刊物,建立健全学习辅导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每年3月底前对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上一年度学习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理论学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