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协助管理,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体制。
第三条 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学院的职责为:指导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学要求,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制定学院改革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审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审批年度培训计划;指导监督学院财务、资产、政府采购、重大基建项目等工作;负责对学院的审计工作;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涉及学院的工作等。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归口管理学院工作。成立中央组织部学院工作办公室,设在干部教育局。
第四条 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协助管理学院的职责为:协助中央组织部指导学院落实中央办学要求;为学院建设发展提供支持;协助中央组织部管理学院领导班子;负责指导学院党的建设;协调本地区涉及学院的工作等。学院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抓好落实。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学院各项工作。院务委员会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务委员会委员组成。院务委员会委员设2至3名,从学院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院务委员会工作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主持。
第六条 学院院长(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兼任,学院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央组织部分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副部长兼任,第一副院长(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由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副书记兼任。学院第一副院长主要负责指导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学院重大事项,协调学院与所在省(市)有关工作,为学院办学提供支持,出席学院重大活动等。
第二章 干部管理
(一)考察任免
第七条 学院院长(学院理事会理事长)、学院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第一副院长 (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兼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干部三局负责办理,有关部领导批转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核报。其中,院长(学院理事会理事长)兼职任免由部务会研究后,报中央分管领导审批;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第一副院长(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兼职任免报部务会研究决定。兼职任免文件发至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和学院。
第八条 学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务委员会委员任免,由学院工作办公室在征求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意见后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由干部三局办理,有关部领导批转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核报。其中,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任免报部务会决定;院务委员会委员任免报部长、副部长传批。任免职文件发至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和学院。干部三局负责安排常务副院长任免职谈话、宣布等工作。
第九条 干部三局会同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务委员会委员选拔任用考察工作,学院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派人参加。干部三局商学院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考察工作方案和建议人选。
第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明确正局级职级,参照院务委员会委员任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内设机构局级领导干部和局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考察任免,任免前征求所在省(市)党委意见,任免情况报干部三局、学院工作办公室和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由学院管理。
(二)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学院工作办公室、干部三局和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定期分析思想政治建设状况,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学院工作办公室商干部三局、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由学院专题报告学院工作办公室,同时抄送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
(三)交流、培训、退休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交流。学院常务副院长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任满10年的需要交流。副院长连续任同一职务和职级满10年的需要交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工作,由学院工作办公室会同干部三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商有关方面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有关培训,由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院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退休,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征求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意见,由干部三局按程序报有关部领导批转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核报。退休文件发至学院所在省(市)党委和学院。学院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四)后备干部
第十七条 学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后备干部工作参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等有关要求执行。常务副院长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副院长,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可列为常务副院长后备干部。副院长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也可列为副院长后备干部。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工作,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干部三局会同学院工作办公室对后备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报部领导审定后,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送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备案。学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可列入学院所在省(市)党委相应的后备干部队伍。
(五)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工作办公室会同干部三局组织。学院召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考核测评会议,由学院工作办公室商干部三局、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年度考核测评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等,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收回、统计。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办公室对考核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连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情况、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一并报部领导审定。审定后抄送干部三局。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学院和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反馈考核测评结果,建立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档案,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干部档案。
(六)工资、干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变动调整,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含退休人员)干部档案由办公厅信息管理中心参照部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查借阅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档案,须经学院工作办公室或干部三局同意。档案审核、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等工作由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报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由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学院制定战略规划,组织培训需求调研,落实培训计划,深化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风建设。统筹安排学院年度培训计划,印发年度调训通知。
第五章 外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举办国际性会议、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外事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其中,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下人员来华,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自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学员或教职工出国(境)培训,由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工作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外事管理按照《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参照《中央组织部机关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部通字〔2004〕2号)执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报中央组织部审批,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外事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出国(境)领导班子成员的《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由学院负责填写并备案。
中央组织部审批同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后,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按照《关于同意授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复函》(组厅函字〔2008〕111号)规定,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中国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由所在省外事(港澳)部门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领导班子成员的护照 (通行证),由学院向所在省(市)外事(港澳)部门申办。需要申办签证的,由学院所在省(市)外事部门协助办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护照(通行证)由所在省(市)外事(港澳)部门管理。
学院内设机构局级干部和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由学院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学院所在省(市)外事(港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组织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学院财务、资产、政府采购、重大基建项目等工作,负责对学院的审计工作。重大资产事项和政府采购事项由部机关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有关办理情况抄送学院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负责指导学院公文处理、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安排学院参加有关会议事宜。
第三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转发中央、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有关文件,印发本部门本地区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报送中央组织部审批的文件,统一报中央组织部学院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按中央组织部有关局(厅、室)职责分工转办。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有关事项审批办理结果,由中央组织部有关局(厅、室)直接回复学院,同时告知学院工作办公室。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与学院沟通协调的,由有关局(厅、室)直接与学院联系办理,学院工作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通过工作月报和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学院工作办公室和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1)重要活动。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学院情况,举办重要庆典和重要班次、开展重要外事活动等情况。
(2)重要会议。主要包括学院主办或承办的较大规模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情况。
(3)重要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示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和所在省(市)党委有关学院工作要求情况,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等情况。
(4)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各类灾情、事故、案件、重要舆情等情况。
需报中央组织部领导同志的工作月报和专报等,统一由学院工作办公室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有关局(厅、室)、学院所在省(市)党委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提出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十六条 此前有关学院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