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20120802)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 瑞畅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28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已经202428日被《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废止,编者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每届任期内对县至少巡视1次。对较长时间没有巡视或者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县应当先行安排巡视。

第三条 对一个县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根据被巡视县的地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巡视时间可作适当调整,对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的县可以延长巡视时间。

第四条 对县巡视工作应当和对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巡视工作有机结合。对市及所辖县的巡视工作,可安排同一巡视组,采取市县同步(先县后市或者先市后县)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把对县巡视列入重要议程,审议决定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原则上在每批巡视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提出巡视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以及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对县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对县巡视的重点是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县委、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导干部也应适当进行了解。

第七条 巡视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所列内容进行监督,同时深入了解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情况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工作与被巡视县的实际情况,巡视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第八条 巡视组要把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视。注重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进行暗访;拓宽信息来源,广泛收集相关社会舆论、网络舆情和新闻媒体报道等;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适当扩大谈话范围;科学组织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从整体上把握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

第九条 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听取被巡视县所在的市委意见后,向被巡视县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巡视中了解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干部群众反映、举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都要以适当的形式向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对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第十一条 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要及时向被巡视县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反馈前要与被巡视县所在的市委沟通,并将反馈意见抄送该市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在对县巡视中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巡视规划和计划;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县和其所在的市委;

(三)协调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向巡视组通报情况;

(四)协调巡视组进驻、汇报等事宜;

(五)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审核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巡视情况报告;

(六)对巡视工作人员执行巡视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巡视反馈结束后,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巡视办会同巡视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分别移交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部门或者被巡视县党组织,适时跟踪督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办要会同巡视组对当年巡视县领导班子的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抄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被巡视县所在的市委应当积极配合巡视机构开展对县巡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情况;

(二)委派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对县巡视动员、反馈等会议,并对县领导班子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三)指导和督促被巡视县按照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四)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本级运用对县巡视成果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巡视县所在的市委应当成立由市委领导同志负责、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机构,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的日常联络工作,办理巡视办、巡视组交办的事宜,协助巡视办、巡视组对被巡视县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 被巡视县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视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须经巡视组审核,并通过巡视办报领导小组,同时抄报所在的市委。

第十八条 对一年之内接受过巡视的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提拔使用或者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省或者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听取巡视组意见。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或者决定对其立案调查、组织处理的,省或者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及时向巡视组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