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19530518)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 瑞畅律师

《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已经195351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中央发出反官僚主义的指示,特别是毛主席在政协一届四次委员会议上指出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下层检查工作以来,中央一级的很多部门均派出了由主要干部带领的检查组,有些部门则是由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带头,深入下层进行检查,了解了很多过去所不了解的情况,发现和解决了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开始转变了领导机关高高在上、脱离下层、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密切了领导机关与下层单位的联系,因而对于改善领导、推进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这种现象是很好的。这种领导方法与工作方法必须继续坚持下去。

但是和这种好的情况同时,也发生了一些不好的情况,这就是有些单位在派出检查人员之前,没有进行充分准备,缺乏明确的目的;或者是派出的检查人员质量不强、数量过多;还有些性质相近的单位,本可以组织到一起去检查,但事先缺乏联系,没有组织起来。由于这些原因,便形成在检查工作上重复、多头,人员拥挤,作用不大,并增加了被检查的地区、单位的麻烦。甚至还有个别的检查人员到下边乱发议论,自作主张,因而发生错误。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对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问题,中央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中央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对检查组的派出,必须加以适当控制。一般地应经各部门的负责同志批准。其中,性质特殊重要者,或关联到很多方面者,还应报中央批准。中央各部门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之前,均须作充分准备,确定明确的目的,并对检查人员加以适当的组织。派出的检查组应力求精干,选择那些确能担负某项检查任务的干部来参加检查组的工作,并配备强有力的干部负责领导。在可能条件下,各部门的负责干部应轮流下去,亲自动手进行检查,以充分发挥检查工作的作用。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应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凡可以结合起来进行的检查的,均应组织到一起去进行。

 

二、在检查组出发前,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应向参加检查工作的干部明确交代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检查界限,并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一级的领导机关。同时要向这些干部切实交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态度。说明检查工作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改进工作。说明检查工作必须持积极态度,帮助被检查的单位解决问题,而不要只是消极地揭发缺点和进行指责;对于检查出来的缺点要仔细加以分析,弄清楚产生这些缺点的主客观条件,并分清上级领导机关应负的责任和下级机关执行中应负的责任;特别应注意从检查工作中发现上级领导机关的缺点,藉以达到自上而下进行改善之目的。说明检查工作必须充分顾及到下边工作的繁忙情况,必须善于把自己的要求与当地的中心工作和被检查机关的经常业务结合起来,从帮助工作中达到检查工作之目的;不应只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办事,以致打乱当地原有的工作部署与秩序;就是在要材料,找人谈话等具体问题上,也要适当掌握,不要造成下边的困难。

 

三、派下去检查工作的干部,既要对中央领导机关负责,又要受被检查的地区或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人民团体领导机关的指导(特殊情况除外)。在一般条件下,下去检查工作的干部应当通过而不是超过被检查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机关去进行检查,并且最好能与地方领导机关派下去的检查人员组织到一起,共同进行工作。地方领导机关对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下去检查工作的人员应持欢迎态度,根据中央各部门检查工作的目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他们以积极的帮助。对于那种不切实际的检查计划和要求,地方领导机关有权提出意见。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下去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将检查工作的意见或结论向被检查地区或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作报告,并应取得其同意,协同研究处理办法。如意见有分歧时,应将分歧意见同时报告中央。

 

四、除上述正式派出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外,中央各机关、团体还常常派人下去作一般的调查研究、典型试验或参观、实习,以及派文艺工作者下乡下厂等。这些人员数目很大,因此尤应加以严格控制,并应于事先通知拟往的机关、工厂或地方的上一级领导机关,在取得其同意后再行派出。防止过多的调查、参观人员于同一时期集中于同一机关、工厂或地方,因而妨碍其生产或工作的进行。

 

五、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及其他中央报刊记者的派出,应由各该新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中央宣传部并应掌握不要同时在同一地区或单位集中过多的记者。其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