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已经2024年1月5日长沙律师协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律协〔20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合理普惠、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在湖南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方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可划分为:
(一)民事诉讼仲裁代理事务(含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听证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等);
(三)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第八条 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在分别计算时可给予优惠。
第九条 律师服务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十条 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以下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法援案件,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应当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成本支出;
(七)其他对律师服务费产生影响的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 除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不足1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8% |
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5% |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2% |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9%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 | 超过6% |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法律事务为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则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具体上浮比例须在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及疑难专业问题,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法律服务;
(六)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法律服务;
(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参照本指引能够被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四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印发前湖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与本指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