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红隆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20191223)

发布时间:2026-01-05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红隆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25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沪民他37号《关于申请人上海红隆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承德亮洁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上海红隆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隆公司)与承德亮洁光伏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双方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申请人红隆公司和被申请人亮洁公司注册地分别在上海市和河北省承德市,承德仲裁委员会是亮洁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亮洁公司已向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也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明确,且受理亮洁公司仲裁申请的承德仲裁委员会为亮洁公司所在地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案涉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