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20191227)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杭州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已经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30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浙民他138号《关于杭州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报核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的事实,案涉仲裁条款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杭州市萧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杭州市萧山区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机构并不存在,但是杭州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杭州仲裁委员会,且其在杭州市萧山区设有分会。基于这一特殊事实,结合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在萧山区解决的合意,可以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实际是由杭州市萧山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杭州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综上,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