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经200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发布之日日起实施。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