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20250201)

发布时间:2025-05-11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已经2024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大政规发〔2024〕7号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推动构建我市绿色运输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二)2025年9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通行。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