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23号提案答复的函》已经2018年6月25日司法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监管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规定,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338家,司法鉴定人4.9万余人,2017年司法鉴定业务量227万余件,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与此同时,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司法鉴定工作在资源配置、机构设置、准入条件、启动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不利于司法鉴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原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17年10月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从健全司法鉴定资格统一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支持与保障四个方面综合施策,着力解决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这为新时代推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部十分赞同您的相关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您的相关建议,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改革举措,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
一、健全司法鉴定资格统一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司法鉴定资格统一管理制度的要求。一方面要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细化各类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为落实上述要求,我部于2017年11月出台《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对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准入程序、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培训要求等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我部正在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司发[2017]1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研究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根据《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施意见》对健全侦查机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机制,统一司法鉴定准入条件和名册编制公告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
二、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人民法院是直接运用司法鉴定的部门,对鉴定意见的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更为掌握,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对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十分重要。2016年10月,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衔接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开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和鉴定人执业评价,科学细化鉴定事项分类,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完善鉴定人、鉴定机构选择和委托程序,严格鉴定材料提取、保存、移交程序。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三、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是推动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应有之意。《实施意见》对统一司法鉴定标准提出了相关改革举措,在现有已发布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形成一套结构合理、满足需要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大力推动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
四、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水平。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认证认可是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和加强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我部于2012年4月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对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工作作出部署。目前,我部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力量。《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其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教育培训、权益维护作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在业务能力、鉴定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上实现整体提升。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全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正在积极筹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将不断健全完善。
五、打造高水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
为打造高水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保障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形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重点解决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加强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形成学历教育和执业教育相结合的学用衔接培养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的能力水平。
六、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立法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推进改革,在改革举措落实过程中涉及法律制度调整的,相关部门及时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保证改革实施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我部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十分必要,是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根本途径。目前,我部已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将《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计划。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