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工作人员守则》已经1981年4月28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自1981年4月28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切实遵守以下各项守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任务。
二、爱护文物,要象战士爱护武器一样,千方百计确保文物不受损伤。
三、严禁将文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
四、严禁将国家文物作为礼品赠送任何个人(包括上级领导)。
五、对私人向文博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
六、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
七、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
八、严禁将国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个人。
九、在涉外工作中,不许利用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驻港澳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谋取私利和相互赠送礼品。
十、不准以公款宴请我驻港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