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2016年2月6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发布并施行。
大律发[201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工作。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政府部门规定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应按照相关政府指导价收取律师服务费。
除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是全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参照性标准。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在制定后十日内报大连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
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与委托人就各类法律事务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2021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编者注)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就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应在《委托律师合同》中约定承担,与委托人据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除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外,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可参考下列标准:
(一)诉讼、仲裁业务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3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不高于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照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不高于9%;
(3)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不高于8%;
(4)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不高于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不高于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含2000万元)不高于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不高于4%;
(8)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3%。
3、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根据一审收费标准另行酌减收取。
4、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的80%收费(但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照一审 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收费标准的150%进行收费。
(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另行协商收费。
(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以执业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单位收费确定,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1000元;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2000元;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4000元;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4000-6000元。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一般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及诉讼案件或者复杂的非诉讼业务,比照本指导意见的诉讼案件或相应 非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业务
1、法律咨询业务一般按照计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费用5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1%进行收费,但收取的基准费为500元。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中有特别规定的,单独参照相应标准进行收取。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者计时收费。按件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一)第1项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计时收费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计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此外,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也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准收费4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按照财产标的额的4%-9%进行取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按财产标的额的2.5%和基准费用4000元,以费用高者收取律师费用。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按照5000元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照不高于3%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按照不高于2.7%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照不高于2.4%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照不高于2.1%收取;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照不高于0.9%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照不高于0.5%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0.2%收取。
3、公司改制
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按照100000元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照不高于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按照不高于 3%收取;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照不高于2%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照不高于0.9%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0.5%收取。
4、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或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至1.5%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七)涉外法律事务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提供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的,则可在相应指导意见的标准基础上上浮2至4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事务所收取除政府指导价外的法律服务费用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可以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3、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 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指导意见所采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相关具体收费数额指引仅以本市律师行业整体情况基础上作出行业参考数据,作为各所自行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判断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相关参考。
第二十六条 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规定,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通过了《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对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提出了相关规范内容和指导意见。此外,协会部分会员反映,由于受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持续上升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之前实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我市律师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亟待协会颁布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我市律师行业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大连市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研究通过,《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出台。各律师事务所可参照《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所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应于制定完成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报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备案时,应同时提供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确认书》1份。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项目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关于实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备案的意义
此次实行《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同时,协会采取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制”,旨在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当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在协会接待的相关投诉及反映的情况中,律师事务所收费不规范占有一定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不规范,在相关纠纷中,可能会被有关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部分会员提出,因为缺乏有效的证明方式,使得当事人及客户对律师服务收费依据缺乏认可度。采用备案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规制个别会员在议价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提高当事人及客户对律师收费依据的认可程度,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的正当权益。
三、《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暂行一年。到期后根据反馈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修订。
(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大连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所服务收费标准,并至大连市律师协会进行备案。
本所确认,备案的相关收费标准严格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且已经本所确认无误;本所将依照本 所备案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
如本所的相关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本所将及时通知大连市律师协会,并及时进行重新备案;在尚未重新备案之前,本所将依据已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特此确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