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于2021年3月2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发〔2014〕14号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规定。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掌握上述文件内容,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