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20181230)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