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法规知多少?|清明特稿

发布时间:2024-04-04 来源: 瑞畅律师

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节期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两大传统礼俗主题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不辍。

清明节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是传统的重大春祭节日,扫墓祭祀、缅怀祖先,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不仅有利于弘扬孝道亲情、唤醒家族共同记忆,还可促进家族成员乃至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清明节融汇自然节气与人文风俗为一体,是天时地利人和的合一,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先祖们追求“天、地、人”的和谐合一,讲究顺应天时地宜、遵循自然规律的思想。20065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申报的清明节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这是最基本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始终高度重视军人抚恤工作,与时俱进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军人抚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军人的地位和获得感不断增强。军人抚恤法规具体有哪些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314日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10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8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发布,自2021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427日通过,自2018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427日通过,自2012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1111日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81日公布,自2004101日起施行,根据20193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932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为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条例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法律责任做出细致规定。

 

7.《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7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7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12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202021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明确抚恤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