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来临,以下新规将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 瑞畅律师

本文系戴卫祥律师团队原创,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分发、转载使用!


瑞畅律所整理了本月将施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涉及食品包装、技术检测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等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GB 43284-2023

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于20244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

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判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一是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2.《食品机械安全要求 GB 16798-2023

制定该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机械设备因素引起的物质传递(包括物理、化学等方面,如产品接触材料的脱落、反应、溶解、分解等),以及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变质,防止由此对人体产生有害作用。

标准着重于保证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接触的任何表面的安全、无害,及保持设备良好的洁净状态,同时,考虑到了食品机械需要具有的通用安全要求。与食品(类似于食品)有直接接触表面的其他机械﹑仪器仪表和零部件等可参照执行。

标准规定了食品机械安全相关的结构材料要求,设备结构和设备的配置安装﹐以及标准的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过程的机器与设备。

 

3.《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23

该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技术要求、可靠性、试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技术档案等要求。

该标准以保护人员和货物为目的,规定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技术条件,防止发生与电梯的正常使用、维护或紧急操作相关事故的危险。

该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曳引式电梯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强制式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曳引式电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单位与买方协商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家用电梯、仅载货电梯和斜行电梯。

 

4.《棉纤维试验取样方法GB/T 6097-2023

该标准描述了棉纤维试验用批样、实验室样品、试验样品、试验试样的抽取和制备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棉纤维的试验取样。

该标准代替GB/T 6097-2012《棉纤维试验取样方法》,与GB/T 6097-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增加了实验室样品取样分类,将实验室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在按批试验、按样试验和科学试验及其他方面特殊需要等三种类型下分别进行了规定,增加了避免抽取切割纤维的规定和方法,增加了按样试验的取样数量和方法,更改了科学试验及其他方面特殊需要取样数量;删除了原棉疵点、成熟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含糖、长度、线密度、长度整齐度、短纤维率等棉纤维测试项目试验样品取样数量规定。

 

5.《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601-2023

该标准描述了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母药)和制剂pH值的测定。

该标准代替GB/T 1601-1993《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与GB/T 1601-199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增加了pH标准缓冲溶液和pH基准试剂,删除了苯二甲酸氢钾pH标准溶液和四硼酸钠pH标准溶液,更改了仪器电极的表述,更改了pH计的校正,更改了经稀释试样测定中试样溶液的制备,更改了经稀释试样测定中试样溶液测定的读数方式,增加了直接测定法,增加了pH标准缓冲溶液的配制及温度校正。

 

6.《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1079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这些修订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消费金融监管体系,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风险防控水平。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使其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规范运营、风险管理以及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区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上述举措有助于监管部门更精准地把握各类业务的风险特性,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也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把握业务发展方向,更加专注于主营业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新增担保增信贷款业务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有助于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办法》新增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规定旨在限制消费金融公司过度依赖外部担保和增信措施,降低其潜在的风险敞口及贷款综合费率水平,促使消费金融公司更加注重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加稳健地运营。

《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章节,助于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规范管理,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心,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